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责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是韶关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拟订我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㈡组织开展对大气、水体、土壤、河流、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㈢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及广东省环保责任考核工作。
㈣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㈤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㈥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㈦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㈧组织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攻关及科研成果的申报管理,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㈨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㈩负责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协助国家总局和省环保局管理核矿山开采、核技术应用以及辐射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